正宮告小三輸了!法官認「性自主權優於配偶權」 判小三免賠
林姓婦人的丈夫外遇王姓女子,兩人多次發生性行為。林婦怒而提告,要求王女賠償100萬元。北院法官則在判決中明確表示,憲法優先保障王女性自主權,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並非法律應保障的利益,最終判決林女敗訴。可上訴。
本案承審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去年時,她承審一件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時,依大法官釋字791號解釋,認為憲法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不應承認配偶獨占式的「配偶權」概念。
法官指出,配偶彼此之間為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的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故在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
▼在本案判決中,法官重申「配偶權」並非憲法上的權利,也表示「配偶權」並非法律上的權利。即使認定是法律上的權利,但被告享有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在「配偶權」與「性自主決定權」的衝突下,自然以憲法上所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優先。判決指出,婚姻的意義與價值不斷然是配偶間所負的忠誠義務,更重要者是情感上的溝通、互信與承諾。
因此,不能外遇,實際上是控制配偶內在思想、表意行為、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也就是憲法保障的思想、言論自由及性自主權。判決指出,法院介入判斷私人婚姻是否美滿、幸福,無疑是以法官自己的價值觀決定幸福婚姻的定義、婚姻是否破碎、配偶間應有的相處模式,且婚姻的破碎不盡然是配偶一方的行為所造成。
▼判決還指出,肉體上出軌的一方或許道德上值得非難,但配偶間缺乏溝通、生活中的冷暴力,何嘗亦不是促成婚姻走上終點的原因。至於本案中王女與林婦丈夫相姦,並無破壞林婦配偶身分,林婦沒有理由向王女求償,因此判她敗訴。
法界人士指出,多數承審侵害配偶權案件的法官認為,與有配偶之人通姦,是干擾或妨害他人夫妻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權利。如果婚外情事實明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法官通常會判賠相當金額的慰撫金。本案判決實屬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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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路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