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輕傷!男自認虧5031萬「求償1999萬」 法院判僅1.6萬:不是中樂透!
2018年時,台北一名黃姓男子行經北市復興南路1段與市民大道3段交叉路口時,被吳姓女子開車撞傷。他認定自己損害5000萬元,要求吳女償賠1999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吳女僅須賠償黃男1萬6千元,並表示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不能將生活成本要求對方負責!
判決指出,那次車禍導致黃男左側胸、左側肢體多處挫傷。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吳女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黃男另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他主張自己的損失包括15大項,有精神慰撫金400萬元、肉體痛苦200萬元、交通補助443萬餘元、汽車高速衝撞造成身體多處挫傷的權利金500萬元、無法工作損害494萬餘元、醫藥費1293萬餘元等等。
▼黃男表示,他的祖母101歲過世,外祖母86歲過世,所以他隔代遺傳長壽基因,可以活到100歲,還有62年餘命,每年的年醫療費13萬9056元,再考慮到通貨膨脹乘以1.5倍,總共算下來為1293萬2208元。
黃男還說,他受傷無法洗碗,需要買洗碗機。一台洗碗機價格為1萬2800元,兩年換一台,再加上他還有62年的餘命,共需要31台,再考慮到通貨膨脹乘以1.5倍,共需要29萬5200元。還有電費估計8789.1元,所以共計37萬5989元。
黃男認為自己受損害約5031萬元,但只是求償1999萬餘元。黃女覺得他求償金額太高,而且黃男沒有依規定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應負20%過失責任,賠償金額應該只有2萬4000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表示,「損害賠償」目的在於填補損害,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對於權利行使的一種想像,更不能任意請求。黃男提出的許多與車禍無關的醫療、生活用品、營養品支出單據,主張許多與本件侵權事實沒有因果關係的請求。北院還表示,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並非權利侵害事故發生,權利受侵害者即得將生活成本全部附加於權利侵害人身上。
最後北院認定黃男請求精神撫慰金2萬元有理由,其餘全部駁回。同時,黃男事發當時未依規定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應該負20%的過失責任,所以吳女只需要賠償1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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